作者︰亚太商务中心
修改日期︰2014年2月7日
前文「新《公司条例》知多少? 之一」提到下月3日起,香港每间私人公司都需要有一位个人董事。为了平衡个人私隐权以及公众知情权,在新条例下,公司查册系统会以通讯地址和符号取代现时完整的个人资料。
现时,大众可随时在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系统内查阅超过一百万名董事及前董事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以及其通常住址(下称「受保护数据」)。在遇上非常注重个人私隐或要求身份保密的客户时,一般秘书公司都会建议客户先成立一间海外公司,再委任此海外公司为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 (当然这也包括了其他的考虑),以提高私隐度。
在新条例下,公司除了依旧提供董事的完整个人资料以及通常住址外,还需提供其通讯地址,不过所有受保护数据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而是在「加密」后放到公司登记册上。在查阅数据时,公众只会看到通讯地址及以及部份被***遮盖的身份证/护照号码,例如︰A123***(*)。
不过,若未能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与董事通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在考虑有关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后,将该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记册,作为其通讯地址,让公众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条例实施前已载于公司登记册上的资料只会在有关人士提出申请及缴付费用后,才不再让公众查阅。
新《公司条例》第2部第47至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