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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报
新《公司条例》知多少?之一 公司董事问责制
 

作者︰亚太商务中心
修改日期︰2014年2月6日
 
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将于本年3月3日(星期一)生效,当中主要的修改包括了对法人团体担任公司董事的限制,规定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问责性。
 
部份人相信以有限公司持有另一间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出任私人公司的董事,在出现法律或其他纠纷时,可避免负上不必要的责任,但新条例实施后,公司董事的问责性将大大提高。
 
新条例下,如果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某公司违反了有关条例,可指示该公司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该规定,如不遵从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各可处罚款100,000元,及在有关罪行持续期间,另各处罚款每日2,000元。
 
当然,注册的私人公司会获给予由新条例生效日期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不过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天内,需提交指明表格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引文︰
新《公司条例》第10部第1分部第1次分部
456 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
(1) 本条适用于——
    (a) 公众公司;
    (b) 属某个有上市公司为成员的公司集团的成员的私人公司;及
    (c) 担保有限公司。
(2) 法人团体不得获委任为有关公司的董事。
(3) 任何违反第 (2) 款而作出的委任,均属无效。
(4) 虽然法人团体凭借本条不能获委任为董事,但如该团体
    (a) 本意是以董事的身分行事;或
    (b) 以幕后董事的身分行事,
   则本条不影响该团体在本条例或《公司 ( 清盘及杂项条文 )条例》( 第 32 章 ) 任何条文下的下的法律责任。
 
457 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1) 本条适用于任何私人公司;但如有关私人公司属某公司集团的成员,而该公司集团的成员当中有上市公司,则本条不适用于该私人公司。
(2) 有关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
 
458 规定公司委任董事的指示
(1) 处长如觉得某公司违反第453(2)、454(1) 或 457(2)条,可指示该公司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以符合该条的规定。
(2) 上述指示须指明
    (a) 有关公司看似违反的法例规定;
    (b) 在第 (3) 款的规限下,该公司遵从该指示的限期;及
    (c) 如没有遵从该指示,即属第 (6) 款所订罪行。
(3) 上述限期不得少于有关指示的发出日期之后的一个月,亦不得超过该日期之后的 3个月。
(4) 处长可在有关指示指明的限期结束前,藉书面通知,延长该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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