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亞太商務中心
修改日期︰2014年2月7日
前文「新《公司條例》知多少? 之一」提到下月3日起,香港每間私人公司都需要有一位個人董事。為了平衡個人私隱權以及公眾知情權,在新條例下,公司查冊系統會以通訊地址和符號取代現時完整的個人資料。
現時,大眾可隨時在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系統內查閱超過一百萬名董事及前董事的個人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証/護照號碼以及其通常住址(下稱「受保護資料」)。在遇上非常注重個人私隱或要求身份保密的客戶時,一般秘書公司都會建議客戶先成立一間海外公司,再委任此海外公司為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 (當然這也包括了其他的考慮),以提高私隱度。
在新條例下,公司除了依舊提供董事的完整個人資料以及通常住址外,還需提供其通訊地址,不過所有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而是在「加密」後放到公司登記冊上。在查閱資料時,公眾只會看到通訊地址及以及部份被***遮蓋的身份証/護照號碼,例如︰A123***(*)。
不過,若未能以董事的通訊地址與董事通訊,公司註冊處處長可在考慮有關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後,將該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作為其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條例實施前已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的資料只會在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繳付費用後,才不再讓公眾查閱。
新《公司條例》第2部第47至59條